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陵区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行政裁决职责,根据***、***《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裁决法律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府法组办〔2019〕10号)和《南充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裁决法律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范围内的行政裁决事项进行了清理。经清理,保留政府行政裁决事项5项、部门行政裁决事4项,现予以公布。
请各承办部门认真梳理本单位承担的行政裁决事项,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编制事项办理流程,做好行政裁决事项的各项工作。
***:1.政府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2.部门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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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裁决涉及事项 | 法律依据 | 行政裁决机关 | 承办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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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具体条款及内容 | ||||
1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 区政府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 ||||
《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 第四条林权纠纷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负责林权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 | ||||
2 | 草原权属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 区政府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 | 水事纠纷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 区政府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 第三十五条发生水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 ||||
3 | 水事纠纷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 区政府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第五十一条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
4 | 土地权属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区政府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4 | 土地权属争议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 区政府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 |
5 | 矿区范围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 区政府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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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裁决涉及事项 | 法律依据 | 行政裁决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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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具体条款及内容 | |||
1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人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区财政局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任、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
2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用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 区市场监管局 |
2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企业名称管理实施办法》 | 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区市场监管局 |
3 |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
4 | 对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作业的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责任编辑:信息发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