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流浪狗伤人相关单位赔钱近20万元
无主流浪狗伤人
相关单位赔钱近20万元
一市民在某公司院内行走时,被突然窜出的流浪狗吓倒摔伤,后将该公司和物业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近日,顺庆区法院判令该公司和物管部门赔偿其19万多元。
2013年5月21日清晨,杨某来到顺庆区某公司院内,花园内的狗突然窜出扑向原告,致使原告惊吓摔倒在地受伤。据了解,南充市驻春巷148号某公司小区有48户职工宿舍和部分办公用房、车库,是2002年左右由某公司职工集资修建的宿舍,从职工入住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均由某公司与物管公司签订《物管保安服务合同》,物管费全部由某公司支付,合同约定指出:物管保安人员应做到防止保卫范围内因外来因素发生治安、刑事案件,若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后,甲方有权要求承担经济赔偿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物管保安人员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小区内的狗是只流浪狗,且由院内不确定的人和保安人员拿食物给其吃,一直在小区内,时间长达五六年。其间,因狗爱咬人,物管人员也曾给狗戴上嘴笼。截止2013年8月,狗嘴笼仍挂在小区物管公司保安室的墙上。某公司对该狗没有采取任何处置措施,可以认定某公司系该流浪狗的饲养人。又因某公司职工宿舍是某公司修建的单位职工集资房,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多年来均由某公司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职工宿舍院内的安全卫生工作,并由某公司给付全部物业管理费。某公司作为一个单位主体,没有实际对该流浪狗进行管理,某公司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该职工宿舍的安全工作,物业公司应是该流浪狗的实际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赔偿杨某7.9万多元;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11.9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