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了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准确领会法律要义,更好地指引安全生产工作,4月26日,大英县组织各镇、园区、盐井街道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相关条款内容。
会上,县应急局应急服务中心主任熊雄雄就《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内容一一解读,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增加了事前处罚,有效弥补了法律空白,大大提高震慑力,给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的企业、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充分展示了国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心。各单位要提高思想站位,充分认清《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修订的重大意义,深入组织学习,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员工进行学习,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