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进场交易活动中的代理行为,促进招标代理服务行业形成诚实守信、规范发展的共同理念和良好氛围,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省中心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包括必须进场交易项目和申请进场交易项目。
根据***相关要求以及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明确的属于应进必进范围的项目,必须进场交易。
未列入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进场交易,须向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进场代理活动中有以下权利:
(一)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注册和使用网上交易系统。
(二)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结果公示等交易信息。
(三)使用省中心的开标评标场地及其配套的开标评标设施设备。
(四)在省中心专家抽取终端抽取代理项目的评标专家。
(五)申请隔夜评标。
(六)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
(七)查阅和复制代理项目的开标、评标过程资料。
(八)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进场代理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委托代理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
(二)佩戴省中心发放的工作牌和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监制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信息卡在场内开展工作。
(三)遵守省中心的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省中心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
(四)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和秩序。
(六)按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应真实有效,不得伪造。
(七)在交易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应保留证据、及时报告、如实反映,积极配合调查。
(八)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项目注册和场地预约。
(一)项目注册时须根据省中心交易系统的要求准确、完整填写项目的基本信息。
如项目需隔夜评标或复议,应按照交易系统提示提交书面申请扫描件,并在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原件提交至省中心。
与省中心联合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应当在交易系统中进行项目注册,完成评标场地预约。
(二)按照交易系统要求完成项目开评标场地的预约申请并及时确认。同一招标人有两个及以上项目在同一时间开标的,可申请合并开标室。
(三)场地预约成功后,如果未及时完成项目备案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不能按时使用场地的,应及时告知省中心。
(四)项目开标时间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交易系统中提交场地变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变更公告。
第七条 公告公示发布。
(一)进场交易项目,须完成场地预约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公告、招标结果公示的内容和格式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交易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三)及时查看招标公告、招标结果公示的审核状态。凡未通过审核的,按照交易系统显示的处理意见及时修订并重新提交。
第八条 开标。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大会。组织开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至少1名专职技术人员。
(二)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提前3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原件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监制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信息卡办理入场登记、领取工作牌,佩戴工作牌和信息卡开展工作,并组织其他各方交易主体人员佩牌进场。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收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查验要求提交的证件、证明等,凡不符合接收要求的,不予接收;对符合招标文件接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完成签收并妥善保管。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拆封前,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四)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不得行使评标专家权力。
(五)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现场纠纷。
(六)开标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开标资料及评标所需文件,并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将所有资料移送到交易评审区,不得更改或毁坏开标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无关的资料。
第九条 抽取评标专家。
(一)协助招标人按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评标专家抽取指南》准备专家抽取资料,及时到专家抽取室抽取专家。
(二)抽取专家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认真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并经项目监督人员审核同意;因情况变化需调整专家专业设置条件的,应根据专业调整要求重新填写并经项目监督人员审核同意。
第十条 评标。
(一)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将评标所需资料、工具等准备妥当后,即刻离开评审区。
(二)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发出澄清要求的,应协助招标人答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发出质疑时,应及时通知投标人。
(三)评标结束时,负责复核评标报告内容,如发现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或出现明显错误的,经项目监督人员同意后,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四)隔夜评标期间,应主动回避,不得与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同住一个宾馆。
(五)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