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新城规划建设局、质安站、各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经营活动行为,规范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6〕107号)等要求,现将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执业备案和检测项目登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在西咸地区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二、备案时间
2014年3月6日---2014年4月5日
三、备案地点
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陕西省咸阳市世纪大道中段55号启迪大厦912房间),联系人:杨 俭,电话:029-33186056
四、备案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备案的内容
凡在西咸新区进行检测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在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备案,认真填写《西咸新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备案登记表》,有效期为2年,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原件核实后,复印件留存):
1、《西咸新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备案登记表》(见***1)一式三份;
2、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审核);
3、从事检测活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审核);
4、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审核);
(二)备案的相关要求:
1、机构全体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岗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审核);
2、机构必须有满足备案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将有关检测质量管理文件张贴上墙;
3、各检测机构必须具有机构专属的仪器设备,并喷涂上机构名称和设备编号。
五、相关要求
1、自2014年4月6日起,各新城质安站在建设工程日常监督过程中,应要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出具《西咸新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备案登记表》,否则暂停其一切经营活动。
2、凡新区外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进入新区执业未备案的、超出备案项目范围的或未执行检测项目登记的,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3、2013年已备案单位填写《西咸新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备案登记表》及2013年已审批的《西咸新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备案登记表》即可办理(若人员、设备、资质等有变化则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西咸新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备案登记表》
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