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高罚字〔2018〕17号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市环高罚字〔2018〕17号
西安瑰宝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斌 职 务:法 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5
地 址:西安市高陵区融豪工业园B3-02
我局于2018年3月20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18年1月份起开始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及审批手续。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3月29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高罚告〔2018〕1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一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生产;2.处以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工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账 号:3700***********4523
户 名:西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