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发区大沽夹河、平畅河、黄金河、柳子河、九曲河、柳林河、五十堡河、白银河、峰山河、八角河、落驾河、方里河、南夼河、二道河、季柳河、孙家河、刘家河等17条河流;五十堡水库、峰山水库、东吴家水库、汪家沟水库、徐家水库、大季家西沟水库、房家西南沟水库、丈老沟水库、方里水库、王家水库、房儿沟水库、孙家西沟水库、段家茶沟水库、汤家水库、段家北沟水库、山上李水库等16座水库,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开发区管委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1.河道管理范围线,经现场勘测为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坝外侧5米的护堤地。
2.无堤防的农村河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或水文资料核定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科学划定管理范围;难以核定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的小型沟渠等,管理范围以现状岸边线(河口线)外2米确定,最低以现状河口确定。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特此公告。
烟台开发区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