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未经检验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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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6日发表
近日,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叉车未经检验。经立案查明,2021年4月中旬,当事人因需购买了一台二手叉车,用于场内货物转运。
截至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当事人尚未办理登记和进行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决定罚款人民币三万元。(金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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