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培训中心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2017年我区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是提升统计从业人员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紧密结合基层统计人员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具体工作安排
1.培训对象
一是目前在统计岗位工作的人员;二是已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地应在对统计从业人员实施全面教育培训的同时突出重点,强化对“一套表填报企业”统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2.学时要求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发[1997] 52号)规定,初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统计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2学时,对统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可参照执行。
3.培训方式
可根据实际,通过集中面授或在线教育(http://www.statsedu.com/staedu/portal/index.do)开展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完成后请将合格证打印下来,到区统计局1016室盖章。
河口区统计局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