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放管服”和国家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垦利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营市垦利区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东营市垦利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理布局、满足消费、便民利民、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三)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物品的场所;
(四)流动摊点等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通过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六)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周围50米以内的(该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七)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或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九)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除外;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条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属于以下情形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一)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二)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零售点应控制在总经营业户10%以内,零售点总户数不得超过20户,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30米;
(三)自然村零售点设置标准为,按照户籍人口4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50人口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不足400人的控制在2个以内。
(四)其他条件的零售点的设置标准:
1、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零售点数量应不超过3个,单层零售点数量限1个;
2、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交通、停车场等)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连锁店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可设1个零售点;面积在1000平方以上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可设1-2个零售点;
3、连锁经营企业,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根据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受合理化布局限制;
4、具有安全保障措施、不存在安全隐患,并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受合理化布局限制,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
5、客运站的候车场所内的零售点可以设置零售点,但总数不得超过3个,不受合理化布局的限制;
6、建设工程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可以设置零售点;
7、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可以设置零售点;
8、具备经营能力的本县复退军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等自主创业人员,残疾人、军烈属、特困人员、低保户、失业待业人员申办卷烟零售点且本人从事经营业务的,凭有关证明、证件,可在第五条第(一)项标准基础上放宽20%。
第六条本规定由东营市垦利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认定标准:
1、“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
2、所谓“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互相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在卷烟经营场所出现持证人、经营者、从业人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存在无障碍通行的场所均视为经营场所。
3、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地方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能是违章、临时、非法的建筑和流动摊点。
4、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需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考察、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26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为至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