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办举办持续深化全市孤困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
11月4日,市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市持续深化孤困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多次强调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中央和省、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儿童福利保障的政策措施,对孤困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等关爱保障工作作出部署,极大提升了相关儿童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截至目前,我市现有孤儿535名(其中机构养育孤儿60名,社会散居孤儿474名,受艾滋病影响儿童1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199名,重点困境儿童12***名,留守儿童2447名。
现就我市持续深化孤困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情况介绍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构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今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成立枣庄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推进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标准;督促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参照市里架构,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均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镇(街)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坚持落实镇(街)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工作职责,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形成提前监测预防、及时发现报告、第一时间开展帮扶的工作机制,确立了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
二、提高救助标准,强化生活保障
为进一步提升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落实孤困儿童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在去年底保障标准基础上普遍提高了10%。自2021年1月1日起,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由176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由14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每人由980元/月提高到1100元/月。
三、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全省通办”
积极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目前,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申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申请,可以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四、保持留守儿童关爱常态化,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动态排查机制
为解决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底数不清、数字不准等问题,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动态信息管理和档案建设,为精准关爱服务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水平,市民政局积极进行动员部署,指导区(市)民政局制定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动态排查机制,对农村留守儿童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及时更新数据,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同时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法规政策宣讲进企业、进村(居)等活动,指导村(居)委会有效履行强制报告、预防干预等职责,提升发现报告能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打造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慈善项目。
五、积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帮扶
枣庄市流浪未成年救助保护中心积极联合市公安、城管等部门,依靠社区力量,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就地、就近、就便的原则,及时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自愿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妥善安置被救对象,今年以来,我市共救助26名未成年人安全回归家庭。
六、加强培训,注重能力提升
结合今年村(居)两委班子换届契机,全市65个镇(街)和2477个村,全部选齐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并对镇街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进行培训授课,印发《儿童主任工作指南》和《山东省儿童福利工作百问百答案例》等学习资料,进一步提高儿童辅导员和儿童主任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陪护救助等心理关爱服务,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顺利开展,截至9月底,全市共培训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3500人次,印发培训资料7000余册。
七、规范管理,扎实开展儿童福利院标准化试点建设
枣庄市儿童院被省民政厅确定为第一批民政标准化试点单位以来,以为孤弃儿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服务为根本目的,突出自身特色,编制创新完成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服务提供标准体系、服务保障标准体系、岗位工作标准体系四个体系,共累计引用和制定了170条标准,其中引用国家标准49条、行业标准5条、制定标准116条,涵盖了党建、社会工作、财务管理、设备设施及用品、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为“枣庄市儿童福利院孤弃儿童养育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单位。2021年5月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标委发[2021]13号)批准为全国“孤弃儿童养育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山东省“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地方标准”项目,经专家审查,已上报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待发布。
八、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宣传力度,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落实保护好未成年人权益,市民政局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宣传保护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优化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社会环境,在重大节日和儿童节前夕,充分利用公众号、电视台、新闻广播等传播媒介,积极呼吁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今年6月份市民政局开展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专题培训、系列主题教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月活动,广泛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的思想认识,广泛凝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坚持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建立机制、增添措施,强化责任,加强帮扶行动,对未成年人给予积极的救助,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记者提问:请问农村留守儿童是如何定义的,民政部门开展了哪些关爱保护措施?
张峰: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在家的父亲或者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时限为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务工地点在县域以外)。
一是落实区(市)、镇(街)和村(居)工作职责
区(市)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镇(街)和村(居)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供监护能力。村(居)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坚持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提供支持。
二是不断加强基层儿童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儿童服务队伍工作力量,坚持选优配强,确保有能力、有爱心、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着重加强业务培训,举办全市儿童福利工作培训班,下发儿童主任工作指南、儿童福利工作案例汇编等培训资料,突出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宣传、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及家庭教育等培训重点,进一步明确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职责,提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制度,及时了解儿童需要,及时发现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问题。
三是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里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特点,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营造良好社会关爱氛围。
记者提问:请问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全省通办”是怎么办理的?
赵希绪:自2021年6月30日起我市开始实施事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全省通办”。“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均通过异地代收代办的方式实现,不受户籍地限制。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理地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推送至户籍地,户籍地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区(市)民政部门,区(市)民政自收到镇(街)提供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孤儿资格认定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认定审核,并将办理结果通过系统反馈受理地,受理地在收到办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可以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山东数字民政——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所在镇街,户籍地镇(街)自收到推送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区(市)民政部门,区(市)民政部门自收到户籍地镇(街)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资格审核确认,并将办理结果通过省系统反馈受理地镇(街),受理地镇(街)应当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的,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
记者提问: 请问“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是如何开展的?
赵希绪:为进一步健全孤儿保障制度,维护孤儿受教育权利,践行福彩救孤济困的宗旨,民政部自2019年起利用***公益金,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资助对象范围: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在校孤儿发放相关补助费用,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孤儿入学就读期间除领取每人每学年 1 万元助学金外,仍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待遇直至全日制学校毕业。
申请流程:社会散居孤儿向户籍地区(市)民政部门或镇街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向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提供助学金申请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学籍证明等材料提出助学申请(学籍证明可通过学信网查询)。助学金通过社会化方式,按月或者按季度发放到受助孤儿本人***。
入学时已年满18周岁的孤儿,助学金从孤儿入学当月开始发放;入学时未满18周岁的孤儿,助学金从孤儿入学后年满18周岁的当月开始发放。孤儿在校就读期间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孤儿享受助学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