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说明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将于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上海举办。为举办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实现“平安世博”的目标,经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上海世博会结束,对进沪车辆发放《进沪车辆通行证》(粘贴标识,以下简称《通行证》),以确保世博会期间进沪陆路通道的安全、有序。
一、主要用途
通过事先向世博会期间有进沪需求的单位车辆或私人车辆审核发放《通行证》,对相关人员和车辆先行实施安全检查。《通行证》不作为入沪许可凭证之用,仅证明人员和车辆已经通过了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世博会期间,江、浙、沪两省一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在进沪公安检查站对所有进沪车辆实施安全检查。届时,各公安检查站所有进沪车道将分为持有《通行证》车道和无《通行证》车道两种。一般情况下,对持有《通行证》的车辆,将开设专用通道、实行快速安检;对没有《通行证》的车辆,将逐车查验“三证一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货运车还须查验货单)。必要时,还需将车辆引导至安检区实施重点检查。因此,申领《通行证》可缩短在进沪道路上接受安全检查的时间,有效避免在进沪道路上的拥堵。
二、发放范围
上海世博会期间,挂靠单位或车主实际居住在山东省内的,可在当地公安机关驻地派出所咨询、申领。同时,也可以在出上海G60沪昆高速枫泾、G15沈海高速沪浙、G15沈海高速朱桥、沪宜公路葛隆、白石公路赵屯、沪太路洋桥公安检查站,凭车主本人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原件申请现场办理《通行证》。
对未通过年检或超过年检有效期的,以及有被盗抢、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车辆不予核发《通行证》。申领车辆车主具有法定未经批准不准离开本省市境情形的,一般也不予核发《通行证》。
三、申领方法
《通行证》为免费发放,申领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单位车辆申领《通行证》按照“单位自审、公安机关核发”的原则进行。申领单位对申领车辆的从属关系、年检情况、出入上海市境需求等情况进行自审后,到单位实际经营地或注册地所属公安派出所申领《通行证》,公安机关在受理申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结果予以核发。单位车辆申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一是经单位负责人(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二是由本单位负责人(法人)签署的《责任书》;三是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是《
申领车辆驾驶员涉及外国人及中国港澳台居民时,按照外国人及中国港澳台居民的私人车辆有关申领规定办理。
(二)私人车辆申领《通行证》按照“个人申领、公安机关核发”的原则进行。由申领车辆车主到车主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通行证》,公安机关根据审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核发。私人车辆申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一是《个人车辆申领表》;二是车主本人签署的《承诺书》;三是车主本人身份证(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原件、驾驶证原件;四是车辆行驶证原件;五是车辆需由他人驾驶的,车主还应出具《授权驾驶委托书》,并与被授权人一同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和驾驶证原件一同至公安机关申领。
(三)外国人及中国港澳台居民的私人车辆申领《通行证》的,由申领车辆车主到居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申领。其中外国人需持有效护照(签证期内)、驾驶证(临时驾驶许可)、行驶证原件和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台湾居民需持《台湾地区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驾驶证(临时驾驶许可)、行驶证原件和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香港、澳门居民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驾驶证(临时驾驶许可)、行驶证原件。
申领所需表格可在受理审核的公安机关领取,也可在各省市公安机关门户网站上自行。
各地申领办证程序以各地公安机关颁布的申领办法为准。
四、挂失、补办及换领
《通行证》遗失(被盗)的,单位车辆须凭单位介绍信、车辆行驶证原件、《通行证》遗失(被盗)情况说明,私人车辆须车主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以及《通行证》遗失(被盗)情况说明,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挂失。受理挂失的公安派出所应出具《
《通行证》挂失10个工作日后,单位(个人)可携带《
《通行证》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原则上,《通行证》只换领一次。
五、注销
公安机关对已经核发的《通行证》予以强制注销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法取得《通行证》的;
(二)取得《通行证》后出现不予发放《通行证》情形的;
(三)违反使用规定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使用方法及期限
申领《通行证》后,应立即将《通行证》粘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方。一般情况下,《通行证》在整个世博会期间均有效。
七、承担义务
申领《通行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与公安机关签署《责任书》和《承诺书》,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发布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二)保证车辆进沪时不随车携带爆炸物、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支弹药等危险物品,不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和法律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
(三)按照规定粘贴《通行证》,不转让或伪造、变造、倒卖《通行证》,一旦遗失或被盗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一般情况下不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因将粘贴有《通行证》等车辆借与他人使用造成一定后果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没收《通行证》,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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