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持续开展生态文明系列创建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按照淄环发[2011]20号文要求,我县决定2011年在全县开展生态文明区县、生态文明乡镇(街道办)、生态文明村居、生态文明机关、生态文明学校、生态文明企业、生态文明社区、生态文明家庭等生态文明示范系列创建工作。
创建范围包括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重点化工企业、大芦湖水源地涉及的村居、社区、学校和企业,其余村居、社区、学校和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创建工作。目前,青城镇、常家镇等单位已制定完善创建实施方案并通过上级批准,各项工作正按照计划实施,并取得初步成效,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2011年底前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单位授予县级生态文明单位(家庭)。
通过开展生态文明系列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实践生态文明的典范。通过典型带动实现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区县、乡镇(街道办)、机关、村居、学校、企业、社区、家庭等每个社会单元的生态文明意识,营造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氛围,形成符合生态道德规范的生产、生活习惯和行为,使生态文明的观念深入人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全县环境质量不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