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田镇四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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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2日发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田镇四街改造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情形,高青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确定了田镇四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青苑路以东、芦湖路以西、田横路以南、黄河路以北区域内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
2. 办理房屋权属(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
3. 办理工商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等。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抄送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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