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高政字〔2021〕24号
2021年5月6日,高青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以高政字〔2021〕23号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批准高青县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田镇四街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田镇四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田镇四街改造建设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青苑路以东、芦湖路以西、田横路以南、黄河路以北区域内属于国有土地上的部分房屋及地上附属物。但近二十年来建设成规模、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不影响四街改造总体规划的住宅小区除外(如:黄河路北沿街房、司法局生活区、实验小学生活区、民政局生活区、公路局生活区、林业花苑、车站生活区、王府井商业区、油棉厂生活区、新华盛生活区、文化北路供电公司生活区、文化北路工商银行生活区、县政府生活区、检察院生活区、粮食局生活区、公安局生活区、面粉厂生活区、原土管局生活区、农业局生活区、科技局生活区、丝绸公司生活区、油区工委生活区、和平家园、温馨家园、鑫瑞园、鑫源小区、润馨家园、田兴嘉园、金田苑、金色家园、至诚景园、兴隆花园、田春花苑、舒然苑、至诚馨园、泽园小区、建设花园、元和春天、碧水佳苑、阳光家园、福邸家园、御泉豪庭、摩托城、至诚祥园、盐业公司住宅楼等)。
三、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部门: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县政府相关部门及田镇街道办事处。
六、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七、《田镇四街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1,《田镇四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2。
八、高青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田镇四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如对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1.田镇四街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2.田镇四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