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弄丢货赔偿起争议
今年1月18日,桓台的孔先生从沧州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电采暖炉。
当天,厂家通过某快递公司发往桓台。1月19日,孔先生到该快递公司桓台分公司查收货物,该公司称没有收到从沧州发过来的采暖炉。孔先生多次与厂家联系,厂家确定1月18日货已准时发出。以后6天内,孔先生先后3次到该快递公司咨询货物是否已经到达,均被告知未到。2月12日,孔先生再次到该快递公司查询,对方仍说未到,孔先生觉得20多天了,货物早应该到了,于是要求进入仓库查找。在该公司的仓库,孔先生果然发现了自己购置的采暖炉,上面落满了灰尘,经核对,采暖炉已于1月19日到达该快递公司。孔先生要求提走货物,该公司要求孔先生交纳24天的寄存费,否则不予提货。孔先生认为自己未能及时提走货物是由该公司疏忽造成的,是他们延误了自己的提货时间,非但不赔礼道歉,还要缴纳24天的寄存费,实在是不合理,所以拒缴。春节后,孔先生再次来到该快递公司,结果发现该公司将货物弄丢了。孔先生要求该公司按照货物实际价格赔偿自己3000元,该公司以孔先生未写“保价”为由,不予全额赔付,只肯按协议给予500元赔偿。孔先生认为自己有购物***,能够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是3000元,货物是由快递公司丢的,应该由快递公司负全责,应予以原价赔偿。双发不能达成共识,半年过去了,问题迟迟未能解决。8月31日,孔先生到桓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该快递公司。
县消协立即与该快递公司及总部联络,快递公司证实货物确实是被他们弄丢了,但不肯给予孔先生全额赔偿,理由是当时快递物品时没写保价。了解了事情的整个经过后,桓台县消协按照《快递服务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由快递公司对孔先生给予2500元赔偿的意见,双方均表示满意。
桓台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快递物品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好、正规的快递公司;对于贵重物品,尽可能地填写保价金额;要索要凭证或保留记录,出现问题及时与商家联系或向有关部门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