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警钟长鸣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坚持问题导向、案例导向、警示导向,加强源头监管,尤其“两客一危”监管,加大路面执法、联合执法,保持了维护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有序的高压态势。现将9月份查处的几起典型案例予以分析示警,在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的同时,警示广大群众,尤其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确保安全出行。
道路运输须获经营许可
案例一:8月31日,耿某驾驶鲁HSJ4**、鲁HBM**挂货车行至桓台县寿济路唐山段时,因涉嫌超限被县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联合执法人员查扣。经调查发现,该车落户于梁山县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已经被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注销,属于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车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案例分析:目前国家对道路运输经营实行许可进入制度,若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同时其投入运营的车辆也要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是证明营运车辆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假如,企业不办理任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手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一方面其运输行为得不到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车辆达不到营运技术标准,人员缺乏相应的从业技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希望广大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们合法经营,切勿为了一时利益,造成终生悔恨。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恶意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重罚
案例二:9月6日,桓台县交通运输管理所通过淄博市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对2018年9月1日至9月6日的车辆运行轨迹回放时发现,桓台某公司鲁CFXXXX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案例分析: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仅可实现车辆内部实时监控,还能及时掌握车辆动态及车辆技术状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一旦出现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车速过快等违章行为,通过卫星定位装置能及时发现并触发车内报警装置,从而保障行车安全。同时,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也是车上的“黑匣子”,在发生事故后,根据系统数据分析,可以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起因。
(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提供案例)
伪造从业资格证,被严罚
案例三:9月10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与公安部门、交警部门在果里镇西十三路联合执勤时,发现车号为鲁Q455**货车的驾驶员王某所提供的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与正常从业资格证有差异。执法人员通过执法系统查询,证实王某只取得了巡游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未取得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王某持有的货运从业资格证系伪造。经认定王某使用伪造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王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案例分析: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是获准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资格。我国对营运驾驶员实施从业资格培训制度,与普通驾驶员培训相比,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重在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运输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操作技能等。设定这一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营运驾驶员不同于普通驾驶员,其承担着公共承运人的任务,在运输生产第一线为旅客和货主服务,其素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运输服务质量,承担着更大的社会和经济责任。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维修企业手续不全,受罚
案例四:2018年9月,桓台县汽车维修管理所对马桥镇某汽车配件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危险货物运输车(带罐体)停在院内,维修工程某正在为其维修调节器,且程某无职业资格证。经调查,该业户有《营业执照》,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县汽车维修管理所依法对经营者李某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案例分析: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必须符合维修经营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资质认定手续后,才能从事维修。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都属于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业务办理服务咨询电话:8227017。
(县汽车维修管理所提供案例)
公交车未按规定线路运行,罚款
案例五:8月11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渔洋街天煜星河南门对曹某驾驶的鲁CF12**客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该车是张店区到沂源县的公交客运车辆,车上拉载乘客20余人,但我县并不在其营运线路上,该车存在私自绕行拉载乘客的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车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线路运行。
案例分析:公交运输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只有在遇到路断、路阻的特殊情况下,才能改变行驶路线,而且只能在许可的站点上下乘客。如果每辆公交车都随意改变线路,那么我们群众的出行将变成一团乱麻。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运输货物脱落、扬撒,必罚
案例六:9月3日,县交通运输局在与交警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一辆车号为鲁AF62**、鲁AR5**挂货运车辆在行驶中飘散灰尘。经调查发现,该车从淄川区一建材厂运载石灰到滨州市邹平县传洋集团,车辆没有对拉载货运进行覆盖,造成了石灰撒漏,形成了扬尘,污损了路面,遂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案例分析:为确保环保工作有效开展,县交通运输局将道路运输扬尘撒漏治理作为工作重点,集中人员和力量,通过与交警部门、环保部门联合执法等形式,确保环保工作落到实处。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