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参保人:
根据淄人社发[2013]80号文件规定,已按淄政办发[2011]119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依据自愿原则,按照以下具体补缴标准,经本人申请,可由本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补缴标准是:男60周岁或女55-60周岁按每人23000元的标准缴纳;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纳500元;73周岁及以上按照10000元标准缴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缴费手续,以后再办理的,按照2013年12月31日的缴费标准缴纳,并实行6个月过渡期制度。
咨询电话:4296965 42969***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