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公告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莱芜区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治理生态环境,根据《莱芜区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莱芜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有奖举报采用实名制,举报人应如实提供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和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环境违法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
有奖举报受理部门及地址: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71号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211室,邮政编码271100。有奖举报受理电话:77996920(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受理)。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下列情况,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1、非法经营流动加油车、违法黑加油站(点)的;2、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3、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4、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的;5、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6、其他污染情节较轻的行为。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1、没有任何手续,没有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非法安装洗沙、碎石设备及相关设施,从事洗沙和碎石作业的;2、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4、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5、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6、其他污染情节较重的行为。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元奖励:1、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2、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3、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4、其他污染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奖举报奖励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和莱芜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有奖举报期限至2022年2月28日。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
济南市莱芜区财政局
编辑:孙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