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白塔村陈家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
白塔村、陈家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棚改旧改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棚改旧改及城市规划,为科学指导白塔村、陈家村旧村改造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参照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文及相关政策,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枣园街道白塔村、陈家村村域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
二、补偿安置办法
(一)建筑物的补偿
1、补偿标准。房屋的补偿价格由区位价和重置成新价两部分组成。区位价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确定。重置价砖混结构一等每平方米730元,砖混结构二等每平方米530元,砖木结构一等每平方米615元,砖木结构二等每平方米460元,砖木结构三等每平方米370元。成新率根据房屋建设年限、房屋现状等因素综合确定。
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单价=重置价×成新率+区位价500元
2、房屋面积认定
(1)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载明的面积进行认定。
(2)房产证证载面积与现状房屋不符及无房产证的,原则上以现状房屋进行认定,但最高不超过建筑容积率0.9的标准,超出建筑容积率0.9的面积部分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不足建筑容积率0.9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700元进行补偿。
3、其他附属物的补偿
按照《章丘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4、宅基地特殊情况的界定及补偿
(1)在合法用地范围内,现状无房屋,或少量房屋的空闲院落,可以在以下两个方案中选择其一进行补偿:
①执行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订协议奖励、拆除奖励和动迁费奖励政策。
②按照建筑容积率0.9的标准进行认定,按认定面积每平方米700元进行补偿,但不再执行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订协议奖励、拆除奖励和动迁费奖励政策。
(2)1951年宅基地“老文书”认定标准
①在旧村改造冻结后,“老文书”明确的宅基地现状已建成房屋且长期居住的,按照本次旧村改造政策进行补偿。
②在旧村改造冻结后,“老文书”明确的宅基地现状仅存部分地上附属物的,按照《章丘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执行。
③在旧村改造冻结后,“老文书”明确的宅基地已因公益事业等原因被占用,实际不归本人使用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旧村改造安置
1、安置标准
按照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应安置面积进行优惠安置(选择小高层安置的每人奖励建筑面积5平方米,选择高层安置的每人奖励建筑面积10平方米)。
被安置人应就近选择安置房户型和大小,选择小高层安置的上下浮动最高不超过45平方米,选择高层安置的上下浮动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小于部分每平方米按1000元给予补助;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放弃安置的,除对原有房屋进行正常补偿外,再对应安置面积加奖励面积每平方米按1000元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达到分户条件的,由被安置人提出申请,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村居确认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增加40平方米的安置房,因分户增加的安置房面积按照成本价购买。
安置房的优惠安置价均价1100元/平方米,成本价均价1800元/平方米,市场价均价3000元/平方米,配套房700元/平方米,车位3万元/个(确保每个被安置户安置一个车位)。成本价、市场价购买部分不享受建筑面积奖励。
2、人口确定
旧村改造安置采取以人(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的办法,按人口进行安置,人口核定以2018年4月23日零时前的户籍档案为准,几种具体情况的界定:
(1)2018年4月23日零时前死亡的,不享受安置政策。
(2)2018年4月23日零时前结婚(含养老婿)或生子(含合法抱养),因时间问题未落户的,享受安置政策,但必须出具房屋主管部门的在外无房证明以及在其他村居没有享受安置或放弃在其他村居安置的证明。
(3)原户口在村居内的义务兵、在校学生、服刑人员享受安置政策;原户口在村居内的现役士官本人享受安置政策;原户口在本村的学生,毕业后无固定工作的,凭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享受安置政策。
(4)家庭现只有一个孩子,无论男女,年满18周岁,可以分户;家庭只有两个及以上女孩,年满18周岁的,只能选择一个分户(截止时间为 2018年4月23日零时前),已经结婚户口未迁出的只能选择一个作为“养老婿”进行安置;因分户选择小高层安置所增加的45平方米或选择高层安置所增加的50平方米,按照成本价购买;上述情况除外,已经出嫁(含配偶子女)户口未迁出的,一律不予安置。
其他 “养老婿”的认定:对户口不在本村的“养老婿”,但长时间在本村居住,已形成既成事实,经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在全村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认定为“养老婿”。
(5)在村居内有住房,祖籍不是本村的,户口不在本村,按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原则上不再进行安置。确实无其他住房且长期居住的,由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6)在村居内有住房,户口不在本村,但祖籍为本村的,每户允许土地证载明的户主按优惠安置价购买80平方米安置房。
(7)配偶、未成年子女已享受本次安置政策,本人祖籍为本村,户口不在本村,且长年在村内居住生活,经工作单位和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房屋主管部门出具在外无房证明,经公示无异议,本人可按成本价购买40平方米安置房。
(8)在村内有住房,祖籍是本村,所有子女都不符合安置条件,家中只有一个老人,可按优惠安置价购买80平方米安置房。
(9)在村内无住房,户口在本村的,一律不予安置。
(10)因计生部门处罚不到位未落户的计划外生育子女,参照本村安置面积标准,以成本价购买安置房。
(11)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子女抚养方在本村有户口,子女户口不在本村且不满18周岁,参照本村安置面积标准,以成本价购买安置房,但必须出具在另一方没享受安置或放弃在另一方安置的有效证明。
(12)祖籍为本村、户口在本村且长期在本村居住的公职人员,由本人写出承诺并由房屋登记部门出具在外无房证明,经街道办事处、村居确认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后,参照本村安置面积标准,可以以成本价购买安置房。
3、安置办法
(1)旧村改造安置地点结合章丘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安置房为小高层和高层,对应户型大小:小高层分别为90平方米、120平方米、135平方米三种户型;高层分别为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50平方米三种户型。户型一经确定,不再更改。
(2)安置当事人应当相互结清安置房均价与实际所处楼层价格之间的差价。具体差价结算公式为:
楼层差价=安置房屋面积×安置房均价×(安置房屋楼层调节系数-1)
(3)安置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原有房屋应由被安置人自行拆除或委托安置人拆除,但不付任何费用。同时,国土部门负责收回被安置户的土地证、房产证,并按有关规定注销。
被安置户自行解决周转房,周转期暂按36个月(以实际交房时间计)计发周转房租费,周转房租费按每月每户应安置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1元计算,每月周转房租费不足660元的,按660元计发。因安置方原因逾期不能按时迁入的延长周转期,标准不变。因被安置方原因不迁入的停发周转房租费。
(4)安置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安置人的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证)及有关文书一并交安置人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5)安置房交付使用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凭《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为被安置人办理新房确权发证,被安置人应安置面积部分仅交纳工本费,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三)奖励办法
1、选择小高层安置的每人奖励建筑面积5平方米,选择高层安置的每人奖励建筑面积10平方米,奖励面积不计入应安置面积。
2、签订补偿协议期限为15天,从接到工作组签协议正式通知起算,凡在签协议期内签协议者,前三天签订协议的,每户(一个宅基地证视为一户)奖励15000元;第四天至第六天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2000元;第七天至第九天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9000元;第十天至第十二天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6000元;第十三天至第十五天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元;之后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签协议奖励。
3、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签补偿协议后7日内拆除完毕的,每户奖励50000元;第8日至9日拆除完毕的,每户奖励30000元;第10日拆除完毕的,每户奖励10000元;之后拆除的,不再享受拆除奖励。房屋拆除标准为拆至自然地坪视为合格。补偿协议签订后暂不发放该费用,待安置房交付使用、签订安置协议后一并结清。
对多宅一证,即虽有多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但集中连片,房屋只有一个房产证的,按照一户执行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奖励政策。
4、被安置人原有房屋可以自行拆除(自行拆除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由此导致的自身及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安置人拆除,但不付任何费用,每个院落发给动迁费1000元(此款验收合格后付清)。
5、拒签协议或签协议后逾期不拆者,依法予以拆除。
三、厂矿企业及养殖区补偿办法
参照《章丘区关于公布企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认定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
四、时限安排
白塔村、陈家村棚改旧改工作自2018年4月23日开始,至2018年5月22日结束。
(一)2018年4月23日发布冻结通告和安全公告。
通过现场张贴等方式,发布冻结通告,冻结旧村改造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屋改建、扩建、户口迁入等所有与旧村改造相关的事宜。同时发布安全公告,向拆迁户、施工方告知安全拆除相关事宜。
(二)宣传发动,房屋测量、摸底、人口统计,同时征求户型意见,时间自2018年4月23日起。
1、街道办事处负责印发旧村改造明白纸,广泛宣传补偿安置政策,同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统一政策解释口径。
2、由街道办事处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入户进行测量摸底工作,对拆除房屋面积、结构、附属物等逐一测量记录,当事人签字认可,同时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被安置户人口情况及被安置人选择的安置房户型、面积等情况,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户型一经确定,不再更改。
(三)与被安置人签订补偿协议,自接到棚改指挥部签订补偿协议正式通知起算,时间15天。
街道办事处、测量评定小组负责将测量评定的补偿明细表告知被安置人,被安置人有异议的可与测量评定小组核对复核。核对无异议后,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签订补偿协议。
(四)签订补偿协议后,实施拆除,时间10天。
被安置人可自行拆除(自行拆除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由此导致的自身及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拆除,但均不付任何费用。公安部门在拆除期间,维护拆除秩序;供电、联通、电视台、移动、电信、公用事业等管线单位在拆除期间协助做好停电、停水、停气、终止信号等工作,同时按规划拆除或迁移单位所属的线路设施。签订协议不搬迁的或拒不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相关程序依法执行。
(五)选择安置房。
按照被安置人自愿选择的安置房户型,分户型集中抓阄确定安置房的具体位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被安置人落实签订安置协议。同时,根据安置人的具体情况按合同规定相互找清差价。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参与抓阄,签订协议后,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在剩余的安置房中选择楼号、房间号和配套房。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