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严把红头文件合法性审查关
3月29日,省政府法制办通报了2015年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通报显示,去年省政府法制办共收到省直部门报送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250件,其中登记编号246件,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文件4件。登记过程中,对65件文件提出修改意见。17个设区的市共登记编号规范性文件1175件。省法制办共收到省直部门和各设区的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11件,报备规范率和及时率达到90%以上。
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俗称的“红头文件”。由于涉及面广、持续效力久,且能够针对不特定的公众反复适用,如果出现违法情况,带来的损害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无法相比的。“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印发后出现问题,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有的虽经法制机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但审查不够全面,质量不高,导致报送到法制机构后又发现一些问题。”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从2012年开始,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我省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未落实“三统一”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4年内分批次进行评估清理。据了解,截至2015年底,全省已有12个设区的市、17个省直部门完成了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此外,我省还对“三统一”及合法性审查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制定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时,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部门会签,并在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提交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听证情况书面记录、有关部门会签意见等材料。省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要分别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本部门审议,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发。据悉,今年省、市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报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审查,共纠错224件。(记者 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