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委托单位:泗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单位:新袁镇人民政府、王集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厅字〔2019〕5号)《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泗阳县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决定开展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将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两个镇人民政府,具体执法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委托执法范围
相应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系统监管范围除外)。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权。
四、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的,委托单位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情形,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法律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
4.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五、委托期限
从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止。
特此公告
泗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