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生态环境局关于行政执法救济渠道监督方式事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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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1日发表
一、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二、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举报地址:兴化市九顷路6号
监督举报电话:0523-83210159
泰州市兴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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