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在全省率先出台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细则
近日,高港区在全省率先出台《高港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细则》。
《细则》整合多部门政策文件,强化“主动发现”“重病重残儿童保障”和“散居孤儿保障”等,突出多部门联合、定期排查,有较强的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包含总则、困境儿童分类、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康复救助服务、困境儿童认定、监护责任落实、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
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高港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按照泰州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统一实施,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70%,同时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于每年7月1日提高孤儿生活费补贴标准。《细则》规定,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未满18周岁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发放。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根据儿童自身及家庭实际困境情况按政策分别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予以保障。流浪儿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因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暂时性失依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提供临时救助。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的重残重病儿童,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80%纳入保障。其他家庭的重残重病儿童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50%纳入保障。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同时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低保家庭的非重残重病儿童,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50%纳入保障。低保边缘户家庭的非重残重病儿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纳入保障。符合多种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保障待遇,不重复享受。
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困境儿童纳入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住院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孤儿给予全额医疗救助,其他困境儿童按85%比例给予医疗救助。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将纳入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困境儿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患者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提高5到10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在教育保障方面,将困境儿童全面纳入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落实学前学生保教费减免、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各学段助学金等政策,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享受教育权利。
在康复救助服务方面,对有康复意愿并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15周岁残疾儿童,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服务。
在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方面,每个镇(街道)建有1个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之家”,并由专业的社会组织负责运营。镇(街道)明确1名专兼职儿童督导员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每个村(居)委会至少设立1名儿童主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完善困境儿童精神关爱机制,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细则》从政策体系上规定了各类困境儿童保障路径及标准,覆盖面广、操作性强,其中将低保边缘户家庭困境儿童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对推动建立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