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雨花台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关于《雨花台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制发质量,现将区残联起草的《雨花台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0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二号 司法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雨花台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5-52883044。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yhtqsfjb@126.com。
雨花台区司法局
2021年10月11日
雨花台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残疾居民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26号)、《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重点民生工作>的通知》(宁委发[2015]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残疾居民指具有本区户籍,并持有雨花台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居民,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残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园区)共同做好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其中,区残联负责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总体协调及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做好残疾居民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具体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参保残疾居民补贴资金的拨付;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及险种
第四条 本办法中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就业年龄段未实现就业、以个人身份参保并按时缴费的残疾居民。
第五条 参保险种为: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补贴发放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居民应根据自身及家庭状况选择参保险种参保并按时缴费,区人社及街道(园区)协助做好相关人员的参保工作。参保后于每年3月底前携《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进行初审后将残疾居民名单报至街道(园区)残联进行复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居民,可由监护人提交相关证明后代为办理。
第七条 街道(园区)残联应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参保残疾居民名单、补贴金额等情况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至区残联。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残疾居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园区)残联提出。街道(园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投诉人。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街道(园区)残联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社会保险参保补贴发放实行“先缴后补”原则。区残联于每年7月底前对通过审核的上年度参保缴费人员集中发放补贴资金。
第九条 残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参保或停发社会保险补贴。
(一)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二)死亡的
(三)户籍转出本区的
(四)服刑的
(五)其它不符合参保条件的
第四章 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十条 对参保残疾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予以补贴,缴费不满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按当期公布的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年缴费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二级以上重残人员的参保资金按《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2〕26号)、《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宁政规字〔2015〕5号)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将按照市相关政策及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区残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