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浦征安补[2020]76号
经授权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浦口分局审核,浦口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10日批准同意《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浦口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浦征补[2020]7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后),同意具体补偿安置事宜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浦口分局按其公告内容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业人员以方案批准之日2020年4月10日为年龄划分基准时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对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表区政府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浦口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浦征补[2020]76号) 星甸街道-浦口区星甸街道纬七路建设工程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浦口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浦征补[2020]76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浦口区星甸街道纬七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4446号),同意征收浦口区星甸街道集体土地1.5841公顷。我局根据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按照区政府浦政发[2011]152、153号,浦政发[2016]74文件规定,拟订了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 (公顷) | 所属区片 | 区片价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万元) | |
星甸街道十里村百马组 | 0.1212 | 2 | 103.05 | 12.4896 | |
星甸街道石窑村楼子组 | 0.8376 | 2 | 103.05 | 86.3147 | |
星甸街道镇集体 | 0.6253 | 2 | 103.05 | ***.4372 | |
合 计 | 1.5841 | 2 | 103.05 | 163.2415 | |
说明 | 区片价补偿费的支付和使用,按《关于贯彻落实 | ||||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 备注 |
星甸街道十里村百马组 | 0 | 依据浦政发[2011]152号文件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 |
星甸街道石窑村楼子组 | 6 | |
星甸街道镇集体 | 0 | |
合 计 | 6 |
2、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年龄段 | 人 数 | 生活补助费标准 | 备注 |
未满16周岁人员 | / | 万元/人 |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个人 |
说明 | 本表所称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浦政发[2011]152号)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补助费标准按《关于贯彻落实 |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 (公顷) | 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 (万元/公顷) | 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万元) |
星甸街道十里村百马组 | 0.1212 | 45 | 5.4540 |
星甸街道石窑村楼子组 | 0.8376 | 45 | 37.6920 |
星甸街道镇集体 | 0.6253 | 45 | 28.1385 |
合 计 | 1.5841 | 45 | 71.2845 |
说明 | 1、本登记表指《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浦政发[2011]152号)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的,浦口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实行统一综合补偿价标准。 2、浦政发[2011]15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在支付完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产权人相应补偿后若有结余,其资金由街道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征地项目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统筹调剂平衡,多不退,少不补。 3、浦政发[2011]152号文第十五条所称的“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补偿价格”【是指《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11]153号)文中】:政府指导价为价格区间的,由双方在该价格区间内协商,按不突破价格区间的协商价格标准给予补偿;政府指导价为固定标准的,按其标准给予补偿;若有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种类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人初步协商补偿价格,并经由所在街道征求区物价部门意见后,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由所在街道向区物价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对区物价认证中心结果持有异议的,由市物价认证中心进行复核,市物价认证中心复核后按其标准进行补偿。 4、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必须根据青苗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据实进行补偿。 |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0年4月9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浦口分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