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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8日发表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919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灵活就业对拓宽就业渠道、培育增长新动能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落实稳就业保就业任务,现就我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自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可分别申请最高30万元、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在我市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纳税半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4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非全日制就业。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家政服务、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兼职人员、共享用工等方式,增加灵活就业机会。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善养老、托育等服务设施,开发更多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就业岗位,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吸纳更多非全日制就业。规划建设夜市、便民市场、集中摊点群等经营场所,支持夜经济等特色经营方式发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各区(园区)、江北新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智慧教育培训、智慧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平台就业、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探索完善医疗、教育等行业从业人员多点执业新模式。培育直播电商基地和“网红经济”集聚区,重点促进龙头企业、平台型企业发展壮大。(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助力市场主体创新创业。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园区)、江北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场地。推进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和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各区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培训、组织资源对接,扶持初创实体发展。灵活就业人员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鼓励给予租金减免、优惠;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房东给予租户租金优惠,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房产局、市人社局、各区(园区)、江北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在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人社基层服务平台设立灵活就业服务专门窗口,为灵活就业岗位供需双方提供就(失)业登记、信息查询、职业指导、就业推荐、政策咨询等服务。通过人社部门网站、“我的南京”APP、微信公众号等,开辟“灵活就业专区(专栏)”或线上零工市场,免费提供灵活就业岗位信息发布和求职信息登记、用工指导等服务。搭建灵活用工招聘服务平台,按需组织专门招聘活动,通过组织线上线下专场招聘或设立招聘专区等方式,开展送岗位到基层、进社区、入企业等形式的就业服务,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与岗位便捷、精准对接,多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市人社局、各区(园区)、江北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人力资源专业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力度,鼓励人力资源机构成立灵活就业与新业态就业服务联盟,构建灵活用工和共享用工平台,加强信息共享、数据对接,提供政策咨询、灵活就业岗位对接、就业创业帮扶、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创业金融支持等协同服务。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促进灵活就业方面发挥作用突出的,在服务骨干、领军企业等评选时给予优先支持。〔市人社局、各区(园区)、江北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新职业发布应用和统计监测。加大新职业推广和应用力度,及时宣传推广国家动态发布的新职业以及新的职业分类,推动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新变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新职业标准,及时将颁布名称和标准的新职业纳入培训目录范围。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承诺制,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后,无需提供就业证明材料。充分运用政务大数据、部门信息系统、新业态平台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提供的数据,探索建立新业态灵活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及时加强监测分析,将劳动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纳入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将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多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开展“宁姐月嫂”、民宿职业技能等专项培训,创新培训形式,鼓励优质培训资源开展针对性强、灵活性强的项目制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进一步提高灵活就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就业创业能力。支持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参加相关系列职称评审。(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畅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渠道,放开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限制。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对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超出最低缴费基数的金额再按1/2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市人社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帮扶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因社保缴费困难未缴费的月度,可于2021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劳动用工分类指导,推动建立多种形式、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关系,对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用工方式的,相关企业应合理保障劳动者权益。其他劳动用工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按照职能分工,引导督促业务派发(发包)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制订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等行业为重点,维护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优化从业环境、完善社会保障和矛盾处置机制等,畅通维权渠道,认真做好平台灵活就业人员涉及劳动权益的维护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保居民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要统筹运用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资金,保障灵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园区)、江北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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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10:07:55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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