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南京市住房保障体系转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南京市住房保障体系转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关于推进南京市住房保障体系转型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推进南京市住房保障体系转型发展,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善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在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住房保障要求,紧紧围绕住房供应体系建设,以转型发展为主线,以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密切结合为手段,结合我市全面推进综合改革工作,切实推进住房保障品种从纷繁芜杂向规范统一转变,保障重点从征收安置向城市困难群体基本住房保障转变,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从集中建设为主向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并重转变,管理方式从粗放向精细转变,基本建成符合南京实际、具有南京特色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为南京建成人民满意的幸福都市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民生导向,注重实效。充分考虑群众实际需求,结合城市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目标,优化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建设模式和供应结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和管理,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基本住房供应体系。
(二)分类实施,梯度保障。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推进征收安置保障与城市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保障分离;通过设置货币补贴、住房租赁、产权共有等保障品种,采取租售并举、租金减免和租补分离相结合的方式,为保障对象提供更多保障选择,更好地满足其差异化需求。
(三)部门联动,阳光操作。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申请、审核、分配和后期管理制度,全面实施“e路保障”工程,建立部门联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效能监察,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实现“住有所居”,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进一步强化房源供应,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撑,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到2015年底住房保障体系转型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面实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被征收家庭住房应保尽保,城市新就(创)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有效支持,力争享受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比例扩大到城市家庭总数的20%,住房保障各项工作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二)主要任务
按照“保障基本、并轨运行、租售并举、产权共有”的思路,将现有的住房保障品种整合为货币补贴、住房租赁、产权购买三类,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建立以共有产权管理为核心的购买型住房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
1.规范货币补贴保障方式。货币补贴指租赁补贴。租赁补贴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加快建立租赁补贴发放银行专户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补贴用于改善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2.推进租赁型住房并轨。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实行租补分离,在承租户足额缴纳标准租金后,政府对承租户按照标准租金适当比例给予租金补贴。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3.建立购买型住房产权共有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和管理,合理确定年度供应规模、建筑户型和建筑面积标准。保障对象产权份额根据其经济状况和房价水平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50%。
4.鼓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多元化。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大中型企业等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缓解本单位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需求;鼓励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结合自身实际和规划要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区域内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需求。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5.转变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模式。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通过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等方式建设或筹集的,用来满足符合特定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的房屋。推进保障性住房由集中建设向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方式转变。独立建设保障性住房统一以“保障性住房”课目进行立项。在市里集中建设基础上,各区根据保障规模、需求和规划要求,加大区属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大在经营性用地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力度,对部分可建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用地出让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性住房。
6.拓宽征收安置渠道。征收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等方式建设或筹集的,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的房屋,将征收安置房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各区要根据征收规模实际,超前规划,就近建设征收安置房,满足棚户区改造和被征收群众安置需求。
7.完善基本住房保障退出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规范基本住房保障年审制度,对基本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保障方式或予以清退;对骗购保障性住房的,取消保障资格并责令退出保障性住房。在保障性住房租赁协议中可引入公证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住房保障体系转型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市、区两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府调整完善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和综合协调;市发改、住建(住房保障)、民政、财政、规划、国土、审计、物价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区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处室)和具体责任人,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目标任务能落实。加强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努力为保障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1+X”政策体系,落实具体举措。市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全市住房保障体系转型工作并重点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和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民政部门、街道核查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资产及后续年审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审批,会同市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各区政府及相关功能平台落实保障性住房的规划选址,并在出让的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中约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市国土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和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法,并在出让的居住用地的出让合同中约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属范围内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市物价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价核定;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加强对住房保障体系转型工作的金融支持;市公安、工商、税务、人社、残联、金融、证券等部门应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相关信息共享,为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各区政府负责区属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体系转型相关工作,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新五区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实施细则。
(三)开展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基层政府、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作用,加大住房保障体系转型工作宣传力度,做好转型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力争政策宣传在市域范围全覆盖。统一制作转型政策宣传手册和各类保障申请流程图,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报纸上公布,同时通过街道、居委会向居民发放,并在市、区和街道受理窗口张贴。各区主动约见在保家庭和个人,宣传讲解住房保障体系转型政策,明确新老政策过渡期间衔接事宜。
(四)做好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切实做好保障体系转型新老政策衔接工作。
1.2015年7月1日前,已提交住房保障申请和处于轮候期的“双困”家庭和个人,执行转型前老政策;2015年7月1日(含)后提交申请的,统一执行新政策。
2.2015年7月1日前,已下达征收决定、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批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转型前老政策进行安置;2015年7月1日(含)后下达征收决定或拆迁批准通知书的,统一执行转型后新政策。
3.2015年7月1日前,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上市转让时仍执行转型前相应规定。已承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期满执行转型新政策。
4.经查实涉嫌违规享受住房保障的,违规行为发生在2015年7月1日前的,按老政策相应办法处理;发生在2015年7月1日(含)后的,统一按新政策相应办法处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南京警备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