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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依法行政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8日发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关于依法行政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各相关部门根据分工要求,认真落实。


关于依法行政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  2004年8月)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以下简称两个纲要)已正式下发执行,这两个纲要是指导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我市依据两个纲要,制定了《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我市今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为把两个纲要和《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现就各部门各单位的重点工作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并完善政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职能争议的协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探索试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适度分离。(编办)
  2、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履行经济调节职能,优化经济结构,加强宏观调控,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研究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计委、经委、体改办、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贸局、物价局、建委、国土资源局、药品监管局、卫生局等部门)
  3、研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资分开。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编办、计委、经委、人事局、民政局、国资办、体改办、商贸局、工商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
  4、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计委、物价局等部门)
  5、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法律制度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
  6、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程序和方式,研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市场主体准入的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强化事后监管的制度。(监察局、编办、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7、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市政府办公厅、计委等部门)
  8、完善政府法制网络建设。继续完善综合性政府法制网站,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政府法制工作的联网运行,实现网上法制信息交流、网上受理行政申诉和复议申请、网上征求政府立法和执法监督意见,提供网上行政法律咨询和法律、法规、规章检索。(法制办、计委等部门)
  9、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各种向社会公开的有效途径,方便公众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获取、查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已经审核通过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普遍发行的报刊上公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执行依据。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计委、体改办、财政局、国家保密局、监察局等部门)
  10、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各级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及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
  11、建设诚信政府。按照健全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制定市场诚信准则,维护诚信秩序。强化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的企业和个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体改办会同市计委、经委、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商贸局、物价局、税务局、公安局、民政局、人行等部门)
  12、依法推行行政问责制并监督实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程序和时限办理。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3、积极研究界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和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的调研、论证、咨询、听证、公布等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反馈、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办公厅、编办、法制办、监察局等部门)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14、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立法项目。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要求,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和发展进程相适应。(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15、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制度。政府立法要在立项、起草、审查、监督等各个环节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推行综合立法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立法方式。建立健全立法听证、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等社会公众参与制度、立法调研和协调制度以及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完善听取市人大、市政协对政府立法意见的工作制度。研究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探索建立有关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16、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政府立法应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规章要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等内容,未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17、建立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的工作制度。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作出重大调整或修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订。定期编制本部门、本系统所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四、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执法程序的制度建设

  18、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经济及文化等领域综合执法试点。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编办、法制办、财政局、监察局组织有关部门)
  19、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落实完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法制办、编办、监察局、人事局等部门)
  20、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职责权限,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范围向社会公告制度。未经公告或者超越公告职权范围的执法活动无效。没有经过统一考试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事局、法制办、编办等部门)
  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听证制度、自由裁量权标准制度、重大处罚审核和集体讨论以及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取证规则。(法制办、监察局组织有关部门)
  22、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进行立卷归档。(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23、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制度,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监察局、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24、完善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将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法制办)
  25、加强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和后续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府立法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和报告制度(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26、完善网上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有关行政复议程序,建立健全重大复议案件的报告制度、质证辩论制度、听证制度和合议审理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变更、撤销情况以及行政诉讼及败诉案件情况评析、报告制度、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有效实施行政复议的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制办、监察局等部门)
  27、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增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28、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法制办、财政局等部门)
  29、探索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确立完善科学的评估体系和标准。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群众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绩效。(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局、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
  30、探索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研究建立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等部门)

  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31、研究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人事局、法制办、司法局等部门)
  32、研究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有关依法行政知识考试中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有关单位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人事局、法制办、司法局等部门)
  33、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司法局、法制办等部门)

  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和工作措施

  34、研究建立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两个纲要和《实施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贯彻落实两个纲要和《实施意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
  35、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制定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备案。(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36、建立并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在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实施一周年后的三十日内,分别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一级政府或本级政府书面报告计划执行的情况。(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
  37、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和奖惩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对积极推行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理。(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局、法制办、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等部门)
  38、研究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探索建立政府法制工作岗位资格制度,设定行政立法、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及应诉等法制工作岗位的业务标准,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编办、财政局、法制办等部门)
  39、建立健全有关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的法律制度,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机关的收费和罚没收入都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计委、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
  40、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

  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明确的任务分工,结合各自职责范围,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的五年规划和明年工作安排,确定不同阶段的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各部门各单位的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明年工作安排应当在11月30日前报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研究汇总后形成我市依法行政第一个五年规划和明年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各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明确工作进度,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坚持重大问题主动协商、共同研究,充分调动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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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03:02:1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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