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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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6日发表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机构(四、五级)设立审批 | 【规范性文件】《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沈人社发【2016】4号) 二、下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后的职责分工(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负责申办国家职业标准四、五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培训机构申报材料,经现场核验合格后,及时确认审批。 2.批复办学许可,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市人社局备案。 | ||
2 | 行政许可 |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审批 | 【规范性文件】沈人社发〔2016〕81号《关于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辖区内见习单位的资格审核认定。 | 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申报见习单位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属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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