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站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为加强我街道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促进培训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工作力度,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沈阳市人民政府以上政府机关签发的行政执法证方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申领执法证件;持有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法制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要按上级规定和要求参加专门的培训。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一、基本法律知识,包括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基本业务知识,包括熟练掌握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执法案卷制作等;
三、依法行政理论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五、廉政纪律。
第四条 取得持证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上级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机关以及本机关组织的法制培训。未按照要求参加培训的,不予进行证件年度注册。
第五条凡未按规定参加法制培训并经考核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严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凡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或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执法证标明的执法范围和执法种类从事执法活动,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明,不得超越执法权限。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