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 文告 字〔2019〕 9 号 沈阳市大东区闽海金属制品商行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经查明,沈阳市大东区闽海金属制品商行投资人为左小平,登记住所为沈阳市大东区建新街4号(2-1-2),于2018年6月22日通过网络全程电子化平台经申请设立登记。当事人设立登记所提交材料均为电子化照片形式。经比对,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登记住所房产证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王宝俊所持有的房产证原件有以下五处不同:一、房产证文号方面,当事人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文号为“沈房权证大东字”,房屋产权所有人王宝俊所持有房产证文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二、房屋所有权人方面,当事人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朱彬单”,房屋产权所有人王宝俊所持有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宝俊”;三、登记时间方面,当事人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15-04-27”,房屋产权所有人王宝俊所持有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10-06-04”;四、建筑面积方面,当事人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建筑面积为“65.9平方米”,房产产权所有人王宝俊所持有房产证建筑面积为“66.04平方米”;五、填发单位印章方面,当事人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填发单位印章为“沈阳市房屋登记中心(大东)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专用章”,房产产权所有人王宝俊所持有房产证填发单位印章为“沈阳市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专用章”。2019年1月22日上午9点44分,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拨打了当事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投资人左小平的电话155****7367提示为空号;上午9点52分,拨打了当事人财务负责人黄浩电话131****4786,提示为已关机。2019年1月23日下午14点22分,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拨打了当事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投资人左小平的电话155****7367提示为空号;下午14点26分,拨打了当事人财务负责人黄浩电话131****4786,提示为已关机。2019年1月22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沈阳市大东区建新街4号(2-1-2)所住人员为举报人王宝俊本人,现场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房产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2019年2月27日,调查人员对举报人王宝俊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并且企业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拟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沈阳市大东区闽海金属制品商行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邮编: 110042 联系人: 吕铁、朱宝荦 联系电话:
88262349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