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包容审慎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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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6日发表
序号 | 行政权力名称 | 类别 | 依据 | 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 | 行政裁量权基准 | 承办科室 |
1 | 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发电、变电设施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 | 责令限期改正能够按期改正,或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且按时限完成整改。 | 不予处罚 | 电力科 |
2 | 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三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00米区域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三)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四)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五)向风力发电机、电力线路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六)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内放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八)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九)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责令限期改正能够按期改正,或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且按时限完成整改。 | 不予处罚 | 电力科 |
3 | 对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一)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二)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破坏、损坏、涂改、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能够按期改正,或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且按时限完成整改。 | 不予处罚 | 电力科 |
4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场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 (三)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能够按期改正,或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且按时限完成整改及未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 不予处罚 | 电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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