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我局依法、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皇姑区民政局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根据当事人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第五条 一般基准,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的不同按比例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经教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皇姑区民政局执法机构对民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
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定处罚幅度外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高处罚标准。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按最高处罚额度进行行政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有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改变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民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皇姑区民政局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皇姑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