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
皇政征字〔2016〕第( 003 )号
依照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棚户区改造工作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规定,现皇姑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皇姑区三台子三号地块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牡丹江街;西至黄河大街;南至莲花山路;北至千山路。
二、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皇姑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