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公告(杨云)
杨云:
你于2014年7月18日,因在沈阳市浑南区朗日街1-24号金域蓝湾小区24号楼2-24-2顶楼平台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执法局或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0年8月12日
编辑: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