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2月21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提高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范围包括: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据了解,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5%。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5元提高到506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78元提高到473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51元提高到439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24元提高到4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