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中区关于加强企业(项目)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辽中区关于加强企业(项目)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11 来源: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各镇(街道)、近海经济区、卫健局、应急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产业转型升级中心、文旅广电局、民政局、农业中心:
按照省、市相关要求,针对2月10日后大量企业(项目)复工复产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企业(项目)复工复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5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和确保生产安全防疫安全的通知》(沈新疫防指发【2020】8号)、《辽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确保企业(项目)复工后生产安全和防疫安全。
二、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及近海经济区对辖域内企业(项目)生产安全和疫情防控负总责,企业(项目)对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企业(项目)在开复工前要做到防控机制到位;职工排查到位;防控物资到位;消杀检查到位;日常管理到位;宣传引导到位的六个“到位”。
1.疫情结束前,企业(项目)湖北籍员工一律不得返沈;其他省外地区特别是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安徽、江西等确诊病例较多地区的员工原则上在疫情缓解前不得返沈;若确需返沈返岗,具有隔离条件的企业(项目),要严格执行隔离医学观察规定,待解除隔离后方可申请入厂返岗。不具备隔离条件的企业(项目),省外员工一律不得返沈。
2.企业(项目)要设置临时隔离室,若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者后需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并及时进行上报,服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一切指令。
3.建立返岗职工实时健康档案,严格落实每日三次体温监测制度,实行疫情防控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准备消杀用品,购置防护物品,有条件的企业(项目)可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降低疫情输入风险。
4.企业(项目)设有职工洗浴场所的,要实行少量、多批次洗浴。设置淋浴设施,不允许设置大池洗浴。做好批次间隙的消毒工作;企业(项目)要保持卫生间良好通风,并定时消毒,必要时应安装排气设施,强制排气;企业(项目)要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工具专人专用并做好消毒。
5.企业(项目)对废弃物料、果皮箱、垃圾桶等收集容器,要经常性消毒;同时,设置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及时收集垃圾,按卫生标准做好无害化处理。
6.企业(项目)要对物流的各个环节严格管控,特别是屠宰和食品加工企业,必须严格做好动物疫情监测,做好参与物流环节员工的防护工作,做好物资进出厂区的消毒工作。
7. 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加强餐厅的通风和预防性消毒,推行分餐制、盒饭制,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可采取分时段进餐、就餐时相隔1米以上、送餐到各单位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
8.企业(项目)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科学组织、严格管理,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实做细。
三、企业(项目)开复工流程
准备开复工的企业(项目)要向所在地镇(街道)、近海经济区提出开复工申请,其中,工业企业提交《沈阳市医药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复产复工报备表》(***1)或《沈阳市制造业企业复工复产条件评价承诺报备表》(***2)。由区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对企业防疫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填写《企业复工防疫工作落实情况审核表》(***3)。以上材料齐备后,由各镇(街道)及近海经济区通知企业(项目)开复工,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危化及制造业企业报送至区应急局)。
企业(项目)开复工疫情防控信息实行日报告。由企业(项目)每日向所属镇(街道)、近海经济区报送《外省(市、区)来沈人员情况明细表》(***4),法人签字,并由镇(街道)、近海经济区负责汇总,在每日16:00前报送区防疫指挥部办公室。
四、强化监督指导与***服务
1.各镇(街道)、近海经济区对复工企业(项目)疫情防控物资储备情况和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不合格的企业(项目)一律立即停工整改,再次检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2.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管理企业(项目)开复工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区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负责对企业(项目)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和行政执法。
3.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组及相关部门要帮助企业(项目)拓展物资筹备渠道,全力服务企业防控物资需求。
辽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