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4日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0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 ***        
                  2012年12月17日   

 


  ***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3月30日《***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2月17日《***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保监会、***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 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三条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武安市住建局多举措应对雨雪寒潮天气
  2. 2017年保定市体育运动学校田径场附属用房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3. 东宋门乡召开征兵工作动员会议
  4. 河北工专团委在沧州市反邪教征文比赛中获奖
  5. 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再创佳绩
  6.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业交叉执法活动
  7. 电影大漠青春首映
  8. 安平五个强化严管村级资金防止村官腐败
  9. 聂瑞平在全市环保重点工作视频调度会议上强调坚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力以赴打好打赢生态做美攻坚战
  10. 张军良主持召开社会事业组主题实践活动调度会
  11. 我市将建特高压能源通道邢台电网预计受电约200万千瓦电量约100亿千瓦时
  12. 农工民主党衡水市委召开第五次代表大会
  13. 河北工专研发中心人员到北华航天工业学院考察学习
  14. 市人社局召开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大会
  15. 市直卫生系统举行反恐演练
  16. 兴隆四个一全面推进防汛工作
  17. 磁县农牧局召开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18. 民革中央调研组一行来保调研张伯军带队卢晓光参加
  19.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十二次主任会议宋文主持
  20. 正定县领导视察三秋生产各项工作
  21. 孕妇车中产子民警护航保平安
  22. 民盟衡水市委召开第五次代表大会
  23. 金隅水泥积极谋划明年技改项目
  24. 西柏坡让红色基因深植于血脉
  25. 任县24名下乡知青齐聚任县看变化重温知青岁月
  26. 驰而不息纠四风风清气正过两节
  27. 我市召开2016年教师节庆祝大会
  28. 河北工专2014年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喜获佳绩
  29. 白沟新城收听收看全市采砂整治集中行动部署电视电话会
  30. 市纪委去年立案查处处级干部38人
  31. 融入城市中心建设靓丽之城
  32. 王东峰在我市调研检查
  33. 夏雨象堵墙淋孩不淋娘
  34. 巨鹿县召开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调度会
  35. 我市职工创新工作室逾300家
  36. 市食药监局全面提升餐饮监管水平
  37. 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绿色环保公交车城区全覆盖
  38. 徐水区委书记苏树锋对徐水经济开发区工作提出要求
  39. 天涯区加强创文巩卫责任落实
  40. 三亚高标准建设10万亩国家南繁育种基地
  41. 安国市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施工监理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42. 丁绣峰与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会来唐人员座谈
  43. 北戴河新区举办海洋急救知识技能培训会
  44. 昌黎县召开整顿清理幼儿园工作会议
  45. 衡水市安平县依托互联网提升服务效能
  46. 3月26日有高校毕业生就业洽谈会
  47. 坚持依法统计深化统计改革
  48. 团市委六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召开
  49. 沧县召开脱贫攻坚擂台赛工作会议
  50. 12月1日起交通违法罚款可跨省异地缴纳
  51. 从严从实改进干部作风以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52. 我局对照三致标准建设四型机关
  53. 市委书记郑雪碧赴承德机场调研
  54. 我市召开电网工程建设现场会
  55. 三亚供销崖州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启动运营
  56. 三亚交警禁鸣区内鸣笛违法建议司机文明驾驶
  57. 河北民得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生物有机肥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58. 我市首发居民健康卡
  59. 多措并举打造平安和谐白沟新城
  60. 任丘市两办事处入围沧州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10强
  61. 我市积极培育生态富民产业加快城市绿色发展步伐
  62. 滦县全力打造独具特色的美丽乡村
  63. 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64. 沧州市运河区工商局召开基层分局述职述廉大会
  65. 卢龙县档案局推进档案数字化工作
  66. 董晓宇调研我市地税工作
  67. 民革衡水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召开
  68. 我市在清华大学举办中小企业高层经营管理者专题培训班
  69.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
  70. 太保寿险唐山市投资项目对接会举行
  71. 限额以上零售额增速回升
  72. 平乡县平乡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活动
  73. 2016年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在张家口机械工业学校启动
  74. 工信部财务司领导来唐调研
  75. 内丘县与中科国医战略联盟8家企业集中签约
  76.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政府联盟路办事处红阳社区办公楼装修工程竞争性谈判公告(二次)
  77. 全市131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并网发电
  78. 衡水市桃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知识
  79. 市青少年科技馆8月1日起开放
  80. 故城四机制扎实推进信访工作
  81. 市法检两院举办庆六一普法进校园开放日活动
  82. 我市一城四片教育设施规划开始实施到2020年新增学校250所
  83. 我市美丽乡村两片四区建设稳步推进
  84. 赞皇县安监局扎实开展精准扶贫工作
  85. 227座小型水库展开拉网式检查
  86. 第十二届北京国际旅游博览会落幕
  87. 磁县取缔占道打麦晒粮
  88. 2014年国省干线大中修工程全部完成
  89. 广宗县广宗人社开展全民洗城活动
  90. 秦皇岛市20122014年度河北省绿化奖章推荐对象公示
  91. 明年开始我市实施电梯维保企业星级评定制度
  92. 张古江在市开发区调研项目建设
  93. 高宏志调研重点城建项目和东区建设
  94. 三亚创新助残模式设爱心专柜出售残障人士种植蔬菜
  95. 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二次会议
  96. 崇礼居民因冬奥整个县城都跟大跃进似的
  97. 我市逾17万志愿者参与旅游旺季志愿行动
  98. 徐水防雷检测——为长城巨力等大企业保驾护航
  99. 市城乡建设局召开一问责八清理阶段工作汇报会
  100. 衡水市公安局部署当前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