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黄花甸镇政府对隈子大桥附近河道堆积垃圾及时清运
2018年2月9日,我局接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岫检行公建【2018】1号),反映黄花甸镇内黄花甸大桥附近有人非法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导致大量垃圾堆积在河道冰面,该处水域遭受到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责成我局予以处理。
接到建议书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建议书中反映的情况属实。堆积在河道冰面上的垃圾是你单位下属村建办将清理的居民生活垃圾堆放在河道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县检察院建议书中的要求,现要求你单位对隈子大桥附近河道堆积的垃圾及时清运,具体要求如下:
1.采取有效措施,于2018年3月9日前将堆积在河道内的垃圾清理完毕,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2.逾期未清理完毕,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处罚;
3.要求你单位建立垃圾清运长效机制,保证境内河道无垃圾堆放,我局监测站将对该河段水体进行监督性监测,确保水体不遭受污染。
特此发函,请你单位做到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并将清运过程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公章)报送我局。
联系人:董永海,联系电话:782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