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县商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商务流通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一)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1、【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9号,2004年11月8日发布)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96号。2017年12月26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96号。2017年12月26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96号。2017年12月26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五)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96号。2017年12月26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六)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96号。2017年12月26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七)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96号。2017年12月26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八)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96号。2017年12月26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九)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96号。2017年12月26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十)按照规定未在食盐外包装做出标识的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96号。2017年12月26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未在食盐外包装做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承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科、县域经济服务中心。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复核与听证→审议与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六、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7:00
办公电话:0412-7824116
办公地址:岫岩县行政服务大厅九楼商务科(9011)、岫岩县行政服务大厅八楼(执法大队)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商务流通领域行政许可事项。
二、办理依据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三、承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局外经贸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审核→批准办结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
办公电话:0412-7821146
办公地址:岫岩县行政服务大厅九楼
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商贸流通领域行政检查案件。
二、办理依据
(一)对洗染业行业的监督检查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2007年5月11日发布)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对美容美发业的监督检查
【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9号,2004年11月8日发布)
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三)对零售商供应商的监督检查
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监督检查
【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2006年10月12日发布)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2、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8号,2006年9月12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7号,2012年6月9日发布)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令2001年第307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七)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发布)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八)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发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家庭服务业的举报、投诉渠道和方式,接受相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5日内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九)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十)对单用途预付卡企业监督检查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科。
四、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五、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7:00
办公电话:0412-7824166
办公地址:岫岩县行政服务大厅九楼商务科(9011)
其他行政权力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商贸领域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二、办理依据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3日***令第443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2、【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20号)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三、承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审核→批准办结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
办公电话:0412-7824166
办公地址:岫岩县行政服务大厅九楼商务科(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