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典税收减免政策出台
昨日,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防非典期间有关税收减免的政策。
据介绍,非典疫情发生期间,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停止活动的各类文物展览馆,组织文物旅游和文化艺术培训活动的单位,暂时关闭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厅、舞厅、夜总会、剧场、影院、录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在停止、关闭期间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其自有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受非典直接影响比较严重的民航、旅游、娱乐、出租汽车、饮食等行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还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个体出租车经营者,包括承租、承包出租汽车公司的承租(包)人实行减半征收地方各种税,对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暂缓征收营业税;在防非典期间,对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在防非典期间,生产经营直接受到严重影响,导致纳税困难的个别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地方税收减免照顾。
对在防非典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补助和加班工资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参加防治非典攻关的科研人员取得的加班工资和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实行“以票管税”征管的饮食业、旅店业,按实际购买定额***金额征税;对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管的服务业(除“以票管税”的饮食业、旅店业外)企业和个体业户,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其税收征收定额,其定额调整不受按季度调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