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市区个体出租车经营者税收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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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0日发表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出租车税收管理,保障个体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不含海城、台安、岫岩)个体出租车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体出租车经营者持营业执照原件、身份证原件,到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并申请领用“辽宁省鞍山市出租汽车客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出租车经营者需刻制***专用章,在申领***时填写《纳税人领用***票种核定表》并加盖***专用章印模。在开具***时,加盖***专用章。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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