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30新举措涉及户籍管理7项举措解读
1、开通居住证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公民首次申领辽宁省居住证的,已持有辽宁省居住证的公民因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或签注的,可以在辽宁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辽事通APP中的“公安便民专区”全程网办,实现“一次不用跑”。
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公民首次申领辽宁省居住证的;已持有辽宁省居住证的公民因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或签注的,可以在辽宁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辽事通APP中的“公安便民专区”,根据不同申请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审核通过后,采取邮寄的方式领取居住证或办理居住证签注,实现“一次不用跑”。
2、新生婴儿出生落户等29项户口申报事项,办理时限由原来的2个工作日缩短为“即办”。
实施细则:对新生婴儿出生落户等29项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审核后应立即办理,当场办结。
3、18周岁以下公民姓名变更更正、农村地区公民之间“三投靠”,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实施细则:对18周岁以下公民姓名变更更正、农村地区公民之间“三投靠”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审核后,报所长签字确认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2个工作日内办结。
4、出生日期更正等8项户口申报事项,办理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实施细则:对出生日期更正等8项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审核后报所长签字确认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上报县级公安机关社区警务(治安)大队复核并由社区警务(治安)大队长签字确认,再报县级公安机关分管局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县级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5个工作日内办结。
5、提供寻亲访友信息服务。公民因寻亲访友申请查询其他公民联系方式的,在查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并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告知其查询结果。
实施细则:公民因寻亲访友申请查询其他公民联系方式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户籍民警在查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查询人联系方式,查询结果应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告知查询人。同时,户籍民警要做好记录和存档。
6、改进收养子女户口登记。根据收养人意愿和书面申请,可以在户口簿上将其收养的子女“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子女”。
实施细则:在办理收养子女落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先将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养子女”、“非亲属”或“其他”,再根据收养人意愿和书面申请,将“与户主关系”变更为“子女”;已办理的户口登记中“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养子女”、“非亲属”或“其他”的,可根据收养人意愿和书面申请,将“与户主关系”变更为“子女”。
7、免收户口簿(含丢失、损坏补办)工本费。
实施细则:全面免收户口簿工本费,包括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