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县民政局召开提高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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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09日发表
为深入贯彻《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清原县将提高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
近日,县民政局召开2017年提高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工作会议,按照新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5%,农村低保标准提高8%,五保供养标准提高7%,城市低保标准为县政府所在的镇每月由488元提高到512元;其他乡镇每月由424元提高到44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年3429元提高到3703元;集中五保供养标准由年6553元提高到7012元;分散五保供养标准由年4729元提高到5060元。
会上确定,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为各乡镇讲解城乡低保、五保提标工作精神,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并重新修改《清原县家庭农业各项收入参考标准》供各乡镇执行,要求各乡镇新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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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04:31:1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