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城乡低保标准再次提高新标准已于7月1日执行
日前,记者从区民政局获悉,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自今年7月1日起,我区再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具体标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5.6%,由535元/人月提高到56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7.7%,由3770元/人年提高到4060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其中集中供养对象供养标准提高为7630元/人年,分散供养对象供养标准提高为4680元/人年。
据了解,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于1998年,农村低保始于2005年。目前,我区已连续六年提高低保标准,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从最初的每月12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月565元;农村低保则由最初的每年36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年4060元。每次提标,农村低保提标额度都比城市低保提标额度高,我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差距正在逐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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