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农村居民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阜蒙县是全省最早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之一,现辖35个乡镇和1个城区,382个行政村,总面积6246平方公里,总人口7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万人,占总人口的86.5%。阜蒙县现有综合型医院1所、民族医院2所、乡镇卫生院35所,其中人民医院为二级甲等综合型医院,蒙医院为国家三级甲等民族医院。今年阜蒙县对21所乡镇卫生院进行了改扩建,年末前将全部投入使用。2005年,阜蒙县作为全省首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之一,在全县5个乡镇开展了新农合试点工作,2006年在全县全面启动。经过8年的探索实践,阜蒙县新农合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新农合参合人数逐年增加,参合群众的受益程度不断提高,有效缓解了部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坚实保障。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情况 一是新农合筹资标准、参合率和筹资总额不断提升。筹资标准从2005年的30元/人增加到2013年的350元/人(其中省级匹配185元/人,市级匹配47.5元/人,县级匹配47.5元/人,个人缴费70元/人)。参合覆盖面持续扩大,参合人数从2005年的80833人增加到2013年的561870人,常住人口参合率达100%、户籍人口参合率达到88%。筹资总额大幅度提升,从2005年的242万元增加到2013年的1.97亿元。自2011年以来,阜蒙县每年财政补助资金均超过2000万元。 二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断完善。2013年,全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省级定点18所,市级10所,县级6所,乡镇35所,2012年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阜蒙县382家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目前,全县新农合参保人员住院次均费用为5029元,其中乡镇医院2122元,县级医院3512元,市级医院6012元,省级医院17000元;实际住院补偿比为52.06%。 三是资金运行安全。至2012年末,共累计结余资金4489万元,累计结余率为28.2%(国家要求年结余率为当年筹资总额的15%,累计结余为当年筹资总额的25%),结余资金存入财政基金专户,作为下一年度风险基金。自新农合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县共争取和筹集资金6.91亿元,补偿参合农民近300万人次,补偿金额5.91亿元。 二、大病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大病保险情况。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障的有关政策,对儿童白血病、乳腺***等22种重大疾病病种实行医疗费用限额补助政策,限额内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在70%以上;制定并实施了《阜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对近两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的新农合病人予以二次补偿,2011和2012两年共补偿4450人,补偿金额为1910万元;2013年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截至8月末,全县共计有995人享受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待遇,补偿金额577万元。 二是医疗救助情况。阜蒙县现有农村低保户10571户、30280人,因病致贫的贫困人口约占农村人口的千分之一。根据《阜新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09年,阜蒙县全面实施了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即资助参合、门诊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并取得了良好的救助效果。 1、救助标准。一是资助参合。阜蒙县五保户、低保户等贫困人口参合人数34719人、参合率100%,个人参合费用243万元全部由县财政局统一缴纳。二是门诊救助。年最高为40元/人。三是住院医疗救助。按新农合补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的50%比例救助。一般疾病年最高救助额为2000元/人,重大疾病年最高救助额为4000元/人。非农村低保户贫困群众患有重大疾病的年最高救助额为2000元/人。 2、救助资金来源和救助方式。医疗救助资金(每年700万元左右)由市县财政统一筹集。农村低保户及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由乡镇上报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复核审批后,移交到县财政局,由财政部门统一拨款到各乡镇。2012到2013年9月末,共救助3325人,发放救助金566万元。 三、新农合基金监管情况 一是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局、教育局、物价局、药监局、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阜蒙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各乡镇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均设立相应领导小组及管理办公室。同时成立了以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为组长,监察局、司法局、审计局、监督考核办负责人、卫生局纪检部门、部分乡镇人大主席为成员的新农合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及审计全县新农合工作。 二是不断完善监管体系,确保基金安全。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管理新农合基金,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县财政局设立新农合基金储存专户,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设立支出专户,各乡镇负责资金筹集工作。县财政局按月核拨资金到县新农合基金专户,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县域外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支付及县域内垫付款拨付工作。 制定了新农合资金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等30个新农合管理核心制度,实现了规范管理,制度约束,责任到人。制定了《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于2011年开始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新农合管理协议书》,以次均住院费用及住院率双重指标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增长。同时,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建立了软件管理平台。利用管理软件平台实时监控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医疗收费和住院、出院情况。并且全年至少对每个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两次,对住院率和次均费用异常的进行多次检查。检查时采用入户调查、查病志、核对处方、查帐目等方式,对用药不合理、挂床住院、冒名顶替住院、乱收费等违规情况给予了严肃处理。加强网上审核,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不予报销并给予相应处罚。对群众举报的问题严肃查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定期审计,自2005年至今,国家、市、县审计已达5次。建立了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补偿三级审核负责制和新农合领导小组会决负责制。各定点医疗机构或各乡镇防保站负责一级审核,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科负责二级审核,主任负责三级审核;对二次补偿及随时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经新农合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严格实行四公开,即:公开基本用药目录、公开诊疗项目范围、公开医药收费标准、公开诊疗垫付情况。对报销大额医疗费的实行三级公示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