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首例污染环境入刑案件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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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26日发表
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辖区内首例环境污染罪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金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单位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去年,宝山区北部某轴瓦材料厂,非法将清洗钢板、铝板过程中产生的含铬废液,通过暗管直接排入荻泾河支流永宁塘内,造成河道水质污染。宝山区环保局经过严格的调查取证,对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钢板、铝板加工生产。由于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区环保局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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