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杨浦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
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司法所:
为进一步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全区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现将《杨浦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评价实施方案(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司法所对照实施。
***:《杨浦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
2018年8月31日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印发
***
杨浦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评价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平台作用,提升全区公共法律服务质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周期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质量评价。
二、评价方式
根据公共法律工作站服务评价标准,区司法局通过实地走访、平台数据获取、服务数据比对、材料评定等方式,对全区12家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进行服务质量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评定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等级:90分及以上为示范;80-90分(不含)为标准;60-80分(不含)为合格。
三、评价标准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评价标准主要由基础指标、成效指标、满意度指标等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指标20分,成效指标80分,合计100分;满意度指标由加分项和扣分项组成,加分项分列三项评判内容,共10分,扣分项分列两项评判内容。
(一)基础指标
基础指标下设3项二级指标和6项三级指标:
1、硬件指标
(1)服务场所:分列接待大厅面积、四大功能区、场所内外部环境等三项评判内容。其中,接待大厅面积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提供服务引导、排队等候、自助服务、窗口接待等服务的场地面积;四大功能区指咨询引导区、等候区、服务区(包括接待大厅、自助服务区、调解室、心理辅导室等)和办公区。
(2)标识标牌:分列公示栏、宣传氛围营造等两项评判内容。其中,宣传氛围营造指在服务场所张贴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公证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的标识标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文化建设。
(3)服务设施:分列服务设备、便民设施等两项评判内容。其中,服务设备指电子显示屏、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等设备,以服务设备是否正常使用为评价标准。便民设施指法律资料宣传架、饮水设备、便民信箱等设施,以服务设施是否齐全、更新补充是否及时为评价标准。
2、人员指标
(4)服务席位:以是否按实际需求设立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服务、律师咨询等服务席位,人员服务是否规范为评价标准。
(5)服务保障:以服务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实际需求、经费保障能否支持服务开展为评价标准。
3、制度指标
(6)工作指导:分列工作室指导机制、工作室管理机制等两项评判内容。其中,工作室指导机制指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工作指导;工作室管理机制指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日常管理。
(二)成效指标
成效指标下设4项二级指标和15项三级指标:
1、服务数据指标
(1)接待咨询数:以年度接待咨询数在全区的排名为评判内容,数量统计以司法行政基层信息化平台数据为准。咨询类型包括律师咨询、公证咨询、法律援助咨询、人民调解咨询、社区矫正咨询等;咨询形式包括线上平台咨询、12348热线咨询、现场咨询等;统计范围包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2)调解成功数:主要考核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成功数量,涵盖街镇、居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列月均成功数与本街镇居委数之比值、年度增量排名、年度增幅排名、年度书面协议书占比排名等四项评判内容。数量统计以司法行政基层信息化平台数据为准。
(3)调解回访率:案件调解成功后,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的案件数与调解成功数之比。数量统计以司法行政基层信息化平台数据为准。
(4)法律服务受益人次:考核年度法律服务受益人次,包括咨询接待人次、调解人次、法治讲座参与人次、法宣活动参与人次等在内的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参与人次总和,范围涵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分列年度受益人次占本街镇常住人口之比的排名、年度增幅排名等两项评判内容。以司法行政基层信息化平台数据及书面证明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统计。
2、基层治理指标
(5)纠纷排摸:分列纠纷排摸开展、排摸信息报送等两项评判内容。
(6)重大纠纷化解:以成功化解辖区内群体性、疑难复杂纠纷为评判内容。
(7)法治专员:以考核得分排名为评判内容。
(8)社会参与:以社会组织参与程度为评判内容。
3、信息平台指标
(9)登录率:以月平均登录人次与总人数之比为评判内容。
(10)信息时效性:以按规定节点完成信息录入为评判内容。
(11)信息完整度:以平台功能模块信息字段录入完整为评判内容。
(12)信息匹配度:以平台数据与纸质报表数据匹配为评判内容。
4、信息宣传指标
(13)分析研判:以每季度报送分析研判报告为评判内容。
(14)工作信息:以信息录用为评判内容。
(15)调解案例:以案例录用为评判内容。
(三)满意度指标
满意度指标下设加分项和扣分项。
1、加分项:分列特色品牌创建、荣誉表彰、服务评价等三项评判内容。
2、扣分项:分列有责投诉、违法违纪等两项评判内容。
四、评价流程
(一)自评打分
各司法所根据《杨浦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评价指标》(附表)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评打分,部分指标须提供相关服务数据和证明材料。逾期未完成的,视为放弃评分。
(二)材料审核
区司法局负责材料审核工作,对材料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需退回补充;在规定时间内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相应指标评分。
(三)组织评定
完成前期审核流程后,启动评价程序,结合《杨浦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评价指标》(附表),通过实地走访、平台数据获取、服务数据比对、材料评定等方式,对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进行评价打分。
五、评价结果应用
根据评价结果,对评定为示范级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进行挂牌(有效期为一年)。
附表:杨浦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评价指标
附表
杨浦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评价指标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判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基础指标(20分) | 硬件 (10分) | 服务场所(8分) | 接待大厅面积 | 5 | 接待大厅面积≥30m2,得5分;接待大厅面积<30m2,得3分;接待大厅面积<10m2,得1分。 | |||
配套四大功能区:引导区、等候区、服务区、办公区 | 2 | 四大功能区每项得0.5分。 | ||||||
场所内外部环境 | 1 | 外部环境,站点门前干净整洁;内部环境,接待大厅内整洁有序,无公共场所吸烟现象,得1分。 | ||||||
标识标牌(1分) | 标识公示栏 | 0.5 | 标识导向清晰,功能告知完善,按规定公示服务人员名单、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办事流程、投诉电话等信息,得0.5分。 | |||||
宣传氛围营造 | 0.5 | 结合服务场所实际,张贴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普法宣传等标识、标语,得0.5分。 | ||||||
服务设施(1分) | 服务设备 | 0.5 | 电子显示屏、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等设备正常使用,得0.5分。 | |||||
便民设施 | 0.5 | 法律资料宣传架、饮水设备、便民信箱等设施齐全,资料物品更新、补充及时,得0.5分。 | ||||||
人员 (4分) | 服务席位(1分) | 服务人员及席位设置 | 1 | 结合服务场所实际,设置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服务、律师咨询等服务窗口,人员服务规范,得1分。 | ||||
服务保障(3分) | 人员及经费保障 | 3 | 结合街镇实际,配齐配强服务人员,得1分;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促进服务能级提升,得2分。 | |||||
制度 (6分) | 工作指导(6分) | 工作室指导机制 | 3 | 建立工作指导机制,有明确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指导,得1.5分;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丰富培训形式,提升工作室人员业务能力,得1.5分。 | ||||
工作室管理机制 | 3 | 有健全的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得1分;定期开展服务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得1分;形成工作室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得1分。 | ||||||
成效指标(80分)
| 服务数据(35分)
| 接待咨询数(3分) | 全区排名 | 3 | 第1-4位,得3分;第5-8位,得2分;第9-12位,得1分。 | |||
调解成功数(15分) | 月平均调解成功数与本街镇居委数量之比 | 5 | 比值大于2,得5分;比值等于2,得3分;比值小于2,得2分。 | |||||
较本街镇上年度增量的排名 | 3 | 第1-4位,得3分;第5-8位,得2分;第9-12位,得1分。 | ||||||
较本街镇上年度增幅的排名 | 3 | 第1-4位,得3分;第5-8位,得2分;第9-12位,得1分。 | ||||||
书面协议数占调解成功数比例的排名 | 4 | 第1-2位,得4分;第3-6位,得3分;第7-10位,得2分;第11-12位,得1分。 | ||||||
调解回访率(2分) | 回访率达到100% | 2 | 达到100%,得2分;低于100%,不得分。 | |||||
法律服务受益人次(15分) | 法律服务受益人次数占常住人口数比例的排名 | 10 | 第1-3位,得10分;第4-6位,得8分;第7-9位,得6分;第10-12位,得5分。 | |||||
较本街镇上年度增幅的排名 | 5 | 第1-3位,得5分;第4-6位,得4分;第7-9位,得3分;第10-12位,得2分;出现降幅不得分。 | ||||||
基层治理(25分) | 纠纷排摸(10分) | 纠纷排摸开展 | 6 | 开展日常纠纷排摸,得3分;加大重要节点纠纷排摸力度,得3分。 | ||||
排摸信息上报 | 4 | 及时报送纠纷排摸信息,得4分;辖区内有重大事件未及时上报的,不得分。 | ||||||
重大纠纷化解 (2分) | 群体性、疑难复杂纠纷化解 | 2 | 成功化解群体性纠纷(十人及以上)或疑难复杂纠纷(由基层科认定)的,得2分。 | |||||
法治专员(10分) | 考核得分全区排名 | 10 | 第1-3位,得10分;第4-6位,得8分;第7-9位,得6分;第10-12位,得5分;法治专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分。 | |||||
社会参与(3分) | 社会组织参与 | 3 | 吸引社会组织入驻的,得3分;有社会组织参与服务,但未入驻的,得2分;尚未引入社会组织参与服务的,不得分。 | |||||
成效指标(80分) | 信息平台(10分) | 登录率 (1分) | 月均登录人次与总人数之比 | 1 | 登录率达到100%,得1分;低于100%,不得分。 | |||
信息时效性(2分) | 按节点完成信息录入 | 2 | 规定节点内完成录入,得2分;超时限,不得分。 | |||||
信息完整度(3分) | 各功能模块信息字段录入完整 | 3 | 信息录入完整,得3分;有信息缺失,不得分。 | |||||
信息匹配度(4分) | 平台数据和纸质报表数据匹配 | 4 | 完全匹配,得4分;有不匹配,自查解决,得2分;有不匹配,未能自查解决,不得分。 | |||||
信息宣传(10分) | 分析研判(2分) | 每季度报送分析研判 | 2 | 按时报送,得2分;少报、漏报,不得分。 | ||||
工作信息(3分) | 信息录用 | 3 | 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录用或报导,得3分;区级媒体平台录用或报导,得2分;街镇平台录用或报导,得1分。同一信息被多次录用,以最高层级计算得分。 | |||||
调解案例(5分) | 案例录用 | 5 | 部级层面收录,得5分;市级层面收录,得4分;区级层面收录,得3分;未被收录不得分。同一案例被多次录用,以最高层级计算得分。 | |||||
满意度指标 | 加分项 | 成功创建个人、集体特色品牌,或特色做法被认可、推广 |
| 得到市级及以上层面认可的,加3分;得到区级认可的,加2分。 | ||||
组织或个人受到荣誉、表彰 |
| 部级表彰,加4分;市级表彰,加3分;区级表彰,加2分。 | ||||||
收到来自服务对象的锦旗、表扬信 |
| 一次加1分,上限3分。 | ||||||
扣分项 | 有责投诉及检查扣分 |
| 经查实,存在有责投诉情况的或在市、区各类检查中有被通报、扣分的,扣20分。 | |||||
违法违纪行为 |
| 经查实,服务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扣20分。 | ||||||
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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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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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总得分评定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等级:90分及以上为示范;80-90分(不含)为标准;60-80分(不含)为合格。 | ||||||||
2、本表所涉及咨询接待数、调解结案数、调解协议数、回访率、平台登录率等数据均取自信息平台。 | ||||||||
3、法律服务受益人次包括:咨询接待人次、调解人次、法治讲座参与人次、法宣活动参与人次;统计范围包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 ||||||||
其中,咨询接待人次统计数据取自信息平台; | ||||||||
调解人次统计以调解笔录、口头协议登记表为评判依据; | ||||||||
法治讲座参与人次、法宣活动参与人次统计由各司法所提供,以时间、地点、主题、参与人数、宣传品发放数量、现场图片等活动材料为评判依据。 | ||||||||
4、社会组织以是否在社团局注册登记为判定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