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受理机构: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受理部门: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
受理地点:长阳路1389弄75号
受理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联系电话:55802208
咨询电话:55802208
交 通:22、934
杨浦区医疗事故鉴定中心:舒兰路51号杨浦卫校教学大楼501、502室
咨询电话:55530892 交通:145、934
一、办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技术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二、适用范围
杨浦区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办事程序
步骤一:
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步骤二: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步骤三:
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备案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a.患者死亡;
b.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c.***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步骤四: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步骤五: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节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四、提供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五、注意事项
(一)鉴定的材料必须合法、真实、如数地递交材料;
(二)鉴定的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钢笔书写。